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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属于“行政行为”一章。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外发生行政执法效果的行为。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中,根据行政行为的实施工具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分辨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考察制定法式、执法冲突的解决和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考察实施法式和救援法式。如果不能够准确区分,那么就不能联合考察重点有针对性的学习。
1.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例、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下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包罗行政法例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正式立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自己是一个相对于“详细行政行为”的理论观点。
2.详细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执法行为,实施详细行政行为会发生一定的的执法结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设、变换或者消灭。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能否针对不特定工具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职权规模内,任何主体都可以适用。
而详细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一次性处置惩罚的行为。通过“可重复”作为判断尺度,能够使考生快速的判断出题目中的行为,从而分析出考察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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