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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划定》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划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集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联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划定第一章 一般划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宁静、网络宁静、社会公共利益,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划定,联合司法实践,制定本划定。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增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举行监视。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设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增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增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第五条 网络犯罪案件的统领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划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根据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掩护被害人正当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置惩罚的原则确定统领。因跨区域犯罪、配合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统领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配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统领。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增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协力。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增强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全、牢固等的审查,充实运用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八条 建设检察技术人员、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网络犯罪案件管理制度。凭据案件管理需要,吸收检察技术人员加入办案组辅助案件管理。
努力探索运用大数据、云盘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辅助办案,提高网络犯罪案件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对团体犯罪或者涉案人数众多的,凭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职位、作用等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须要性,根据区别看待原则分类处置惩罚,依法追诉。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串始终,主动增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实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第二章 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注重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凭据追诉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庞大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运动,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一)案件的侦查偏向及可能适用的罪名;(二)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牢固、磨练、分析等;(三)关联犯罪线索;(四)追赃挽损事情;(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开展引导取证运动时,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配合到场。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相识案件管理情况:(一)查阅案件质料;(二)到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三)相识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四)相识、到场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五)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运动,发现关联犯罪或其他新的犯罪线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或移送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监视公安机关打消案件。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凭据案件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取证意见:(一)能够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实时扣押、封存;(二)扣押可联网设备时,实时接纳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方式,防止电子数据被远程破坏;(三)实时提取账户密码及相应数据,如电子设备、网络账户、应用软件等的账户密码,以及存储于其中的谈天记载、电子邮件、生意业务记载等;(四)实时提取动态数据,如内存数据、缓存数据、网络毗连数据等;(五)实时提取依赖于特定网络情况的数据,如点对点网络传输数据、虚拟专线网络中的数据等;(六)实时提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注意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第十六条 对于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增补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增补侦查的网络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围绕本划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增补侦查提纲。对于专业性问题,应当听取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时相识案件继续侦查或者增补侦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认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联合全案证据,围绕犯罪嫌疑人与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扣押、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持有或者使用;(二)社交、支付结算、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物流等平台的账户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关联;(三)通话记载、短信、谈天信息、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文件内容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四)域名、IP地址、终端MAC地址、通信基站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五)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内容。第十八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应当联合全案证据,围绕其使用的法式工具、技术手段的功效及其实现方式、犯罪行为和效果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设备信息、软件法式代码等作案工具;(二)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三)操作记载、网络浏览记载、物流信息、生意业务结算记载、即时通信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内容;(四)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内容。第十九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应当联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专业水平、既往履历、人员关系、行为次数、赢利情况等综合认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居心的谈天记载、公布内容、浏览记载等;(二)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显着违背系统提示要求、正常操作流程;(三)犯罪嫌疑人制作、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软件法式是否主要用于违法犯罪运动;(四)犯罪嫌疑人支付结算的工具、频次、数额等是否显着违横竖常生意业务习惯;(五)犯罪嫌疑人是否频繁接纳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六)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条 认定犯罪行为的情节和结果,应当联合网络空间、网络行为的特性,从违法所得、经济损失、信息系统的破坏、网络秩序的危害水平以及对被害人的侵害水平等综合判断,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谈天记载、生意业务记载、音视频文件、数据库信息等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获取和流传数据及文件的性质、数量的内容;(二)账号数量、信息被点击次数、浏览次数、被转发次数等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对网络空间秩序发生影响的内容;(三)受影响的盘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服务器日志信息等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对信息网络运行造成影响水平的内容;(四)被害人数量、产业损失数额、名誉侵害的影响规模等能够反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产业等造成侵害的内容;(五)其他能够反映犯罪行为情节、结果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凭据记载被害人人数、被侵害的盘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质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质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第二十二条 对于数量众多的同类证据质料,在证明是否具有同样的性质、特征或者功效时,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全部验证的,可以举行抽样验证。
第二十三条 对判定意见、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质料,需要举行专门审查的,应当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历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行侦查:(一)公安机关未能收集的证据,特别是存在灭失、增加、删除、修改风险的电子数据,需要实时收集和牢固的;(二)经退回增补侦查未到达增补侦查要求的;(三)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自行侦查由检察官组织实施,开展自行侦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需要技术支持和宁静保障的,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和警务部门派员协助。
须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部门,发现或者收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实时移送卖力公益诉讼的部门处置惩罚。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置惩罚、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主要包罗以下形式:(一)网页、社交平台、论坛等网络平台公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通讯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用户身份信息;(四)电子生意业务记载、通信记载、浏览记载、操作记载、法式安装、运行、删除记载等用户行为信息;(五)恶意法式、工具软件、网站源代码、运行剧本等行为工具信息;(六)系统日志、应用法式日志、宁静日志、数据库日志等系统运行信息;(七)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数据库文件等电子文件及其建立时间、会见时间、修改时间、巨细等文件隶属信息。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取证主要包罗以下方式: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磨练和判定。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接纳以下方式:(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围绕客观性、正当性、关联性的要求对电子数据举行全面审查。注重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增强综合分析,充实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
第三十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客观、真实,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未便移动时,是否说明原因,并注明相关情况;(二)电子数据是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历程及效果是否可以重现;(四)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第三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是否完好;(二)比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是否发生变化;(三)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备份是否相同;(四)冻结后的电子数据是否生成新的操作日志。
第三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的正当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管的方法和历程是否规范;(二)查询、勘验、扣押、调取、冻结等的执法手续是否齐全;(三)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取证记载是否完备;(四)是否由切合执法划定的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等到场,因客观原因没有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说明原因;(五)是否根据有关划定举行同步录音录像;(六)对于收集、提取的境外电子数据是否切合国(区)际司法协作及相关执法划定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二)电子数据及其存储介质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
第三十四条 原始存储介质被扣押封存的,注重从以下方面审查扣押封存历程是否规范:(一)是否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与实物一一对应;(二)是否封存或者盘算完整性校验值,封存前后是否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是否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三)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五条 对原始存储介质制作数据镜像予以提取牢固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二)是否附有制作数据镜像的工具、方法、历程等须要信息;(三)是否盘算完整性校验值;(四)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六条 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内容并予以牢固的,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品牌、型号、容量、序列号、识别码、用户标识等外观信息,是否记载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使用人、保管人;(二)所提取数据内容的原始存储路径,提取的工具、方法、历程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隶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情况等信息;(三)是否盘算完整性校验值;(四)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记载反映电子数据泉源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二)是否记载远程盘算机信息系统的会见方式、电子数据的提取日期和时间、提取的工具、方法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隶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情况等信息;(三)是否盘算完整性校验值;(四)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泛起变化的电子数据,是否随案移送反映提取历程的照相、录像、截屏等质料。第三十八条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冻结手续是否切合划定;(二)冻结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三)冻结期限是否即将到期、有无须要继续冻结或者排除;(四)冻结期间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修改等。
第三十九条 对换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注明所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二)被调取单元、小我私家是否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三)被调取单元、小我私家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予以说明;(四)是否盘算完整性校验值或者以其他方法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第四十条 对电子数据举行检查、侦查实验,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记载检查历程、检查效果和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否记载侦查实验的条件、历程和效果,并由到场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三)检查、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情况等是否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四)是否使用照相、录像、录音、通信数据收罗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客观记载检查、侦查实验历程。
第四十一条 对电子数据举行磨练、判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一)判定主体的正当性。包罗审查司法判定机构、司法判定人员的资质,委托判定事项是否切合司法判定机构的业务规模,判定人员是否存在回避等情形;(二)判定质料的客观性。包罗判定质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实,取得方式是否正当,是否与原始电子数据一致;(三)判定方法的科学性。
包罗判定方法是否切合国家尺度、行业尺度,方法尺度的选用是否切合相关划定;(四)判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罗委托人、委托时间、检材信息、判定或者分析论证历程、判定效果以及判定人签名、日期等内容;(五)判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对于判定机构以外的机构出具的磨练、检测陈诉,可以参照本条划定举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核办案件历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切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第四十三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法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的,可以接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明白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凭据:(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种别、花样等注明不清的;(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四十四条 电子数据系窜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凭据。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但经司法判定、当事人确认等方式确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数据未发生变化,或者能够还原电子数据原始状态、查清变化历程的,可以作为定案的凭据。
第四十五条 对于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内容、存储位置、隶属信息、功效作用等情况的说明,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第四章 出庭支持公诉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集会:(一)案情疑难庞大的;(二)跨国(边)境、跨区域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数众多、证据质料较多的;(四)控辩双方对电子数据正当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五)案件涉及技术手段专业性强,需要控辩双方提前交流意见的;(六)其他有须要召开庭前集会的情形。须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庭前集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网络犯罪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可以借助多媒体示证、动态演示等方式举行。须要时,可以向法庭申请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举行相关技术操作,并就专门性问题揭晓意见。公诉人在出示电子数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举行说明:(一)电子数据的泉源、形成历程;(二)电子数据所反映的犯罪手段、人员关系、资金流向、行为轨迹等案件事实;(三)电子数据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的相互印证情况;(四)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历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正当性、关联性提出辩解或者辩护意见的,公诉人可以围绕争议点从证据泉源是否正当,提取、复制、制作历程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予以答辩。第四十九条 支持、推感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网络犯罪案件全程录音录像。
对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资料,须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复制,并将存储介质附检察卷宗生存。第五章 跨区域协作办案第五十条 对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增强办案协作。第五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凭据办案需要,可以统一挪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到场管理网络犯罪案件。第五十二条 管理关联网络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相互申请查阅卷宗质料、执法文书,相识案件情况,被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管理关联网络犯罪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质料的,可以持相关执法文书和证明文件申请调取在案证据质料,被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第五十四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异地观察取证的,可以将相关执法文书及证明文件传输至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请其代为观察取证。相关执法文书应当注明详细的取证工具、方式、内容和期限等。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实时将取证效果送达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无法实时调取的,应看成出说明。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与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举行协商;无法解决的,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请配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
第五十五条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举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历程举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六章 跨国(边)境司法协作第五十六条 管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增强国际司法协作,维护我国主权、宁静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协作国司法主权、坚持平等互惠原则,提升跨国司法协作质效。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管理中需要向外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质料,经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我国与被请求国间司法协助条约划定的对外联系机关向外国提出申请。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到场现场移交境外证据的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移交、开箱、封存、挂号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外方移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般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有其他见证人的,在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境外收集的证据,应当审查证据泉源是否正当、手续是否齐备以及证据的移交、保管、转换等法式是否一连、规范。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的网络犯罪案件,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协助的,可以参照本划定及其他相关划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本划定,本划定没有划定的,适用其他相关划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划定中下列用语的寄义:(一)信息网络,包罗以盘算机、电视机、牢固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盘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牢固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局域网络;(二)存储介质,是指具备数据存储功效的电子设备、硬盘、光盘、优盘、影象棒、存储芯片等载体;(三)完整性校验值,是指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窜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举行盘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值;(四)数字签名,是指使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举行盘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泉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五)数字证书,是指包罗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泉源、完整性举行认证的电子文件;(六)生物识别信息,是指盘算机使用人体所固有的生理特征(包罗人脸、指纹、声纹、虹膜、DNA等)或者行为特征(步态、击键习惯等)来举行小我私家身份识此外信息;(七)运行剧本,是指使用一种特定的盘算机编程语言,依据切合语法要求编写的执行指定操作的可执行文件;(八)数据镜像,是指二进制(0101排序的数据码流)相同的数据复制件,与原件的内容无差异;(九)MAC地址,是指盘算机设备中网卡的唯一标识,每个网卡有且只有一个MAC地址。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管理国家宁静机关、海警机关、牢狱等移送的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本划定和其他相关划定。
第六十四条 本划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卖力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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